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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南水北调干渠基金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南水北调干渠工程顺利实施,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任务,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基金征收中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征收时间。根据《通知》要求,基金起征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考虑到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往前追加有难度,现决定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起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其他不变。
2.关于市区管网供水征收标准问题。鉴于市区管网供水中地表水与地下水难以区分,决定市区管网用水户与居民用户执行统一征收标准0.33元/m3。
3.石家庄市基金由水利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市水资办、节水办、供水公司具体完成。南水北调基金代征收工作由县(市)、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不足部分由县(市)、矿区、高新区财政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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