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1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日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随机抽查执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五条  河道办负责制定及修订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单位,视情况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

(三)公示。对严重违法的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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